明知他人是嫌疑犯而帮助其逃避法律侦查构成窝藏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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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是嫌疑犯而帮助其逃避法律侦查构成窝藏包庇罪

发布时间:2025-04-11 23:14:10 |   作者: 压缩弹簧

产品详情 | PRODUCT DETAILS

  ,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行为人明知他人是嫌疑犯而帮助其逃避法律侦查,情节严重的,构成窝藏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

  张贵英,女,1992年1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公民身份号 码06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新田村4组18号。因本案于2012年8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2〕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贵英犯窝藏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宁、代理检察员邓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贵英及其辩护人姚飞、李永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被告人张贵英在宜宾与周克华(已死亡)相识后将周克华带至自己家中居住。在同居期间,张贵英看见周克华持有。同年7月1日,张贵英与周克华一同来到重庆挣钱。同年8月10日9时35分许,周克华在沙坪坝区凤鸣山中国银行上桥支行门口,持仿“五四”式手枪枪击被害人王洪、廖德应头颈部,致王洪当场死亡,廖德应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场抢走王洪挎包一个,内有现金7万元,苹果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等物品。在逃离现场途中,又持枪枪击前来追赶的中国银行保安马志忠,致其受伤。后周克华在沙坪坝铁路四梨线mm手枪枪击在此办案的铁路害人朱彦超,致朱彦超当场死亡。12时许,周克华约张贵英在沙坪坝区陈家湾“7天连锁酒店”附近见面,将抢劫得来的赃款6万元交给张贵英,张贵英将上述赃款分别存入事先准备好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同年8月10日至8月13日期间,张贵英多次用电话和短信的方式与周克华联系,将自己所了解的公安机关侦查和追捕的相关情况告知周克华,并向周克华提供用于化妆的口红。同年8月14日6时40分许,周克华在沙坪坝区童家桥双菱皮鞋厂附近巷道内持枪枪击民警,抗拒抓捕,被公安人员当场击毙,现场查获仿“五四”式手枪和9mm手枪各一支。经鉴定,查获的仿“五四”式手枪系2004年4月22日江北区工商银行红五路分理处门口持枪抢劫杀人案和2005年5月16日沙坪坝区三角碑汉渝路口214车站南侧人行道抢劫杀人案的作案。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举示了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银行存款交易清单、dna鉴定书、枪弹痕迹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张贵英的行为构成了窝藏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建议对张贵英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至七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贵英在庭审中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窝藏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是:她不知道周克华曾经犯罪,也不认识真枪;不知道周克华给她的6万元现金是抢来的;她短信告知周克华的信息是新闻报道的,不是秘密。

  被告人张贵英的辩护人认为张贵英的行为不构成窝藏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是:1.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实施“8?10”案件(指2012年8月10日9时35分许,在沙坪坝区凤鸣山中国银行上桥支行门口发生的持枪抢劫杀人案)的作案人及给予张贵英6万元现金的人与8月14日被警察击毙的人是同一个人;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贵英为周克华提供了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3.“8?10”案后,张贵英将公开信息通过手机短信传递给一个不方便上网或者没有上网条件的朋友,其行为不是犯罪行为;4.张贵英不明知周克华给她的6万元是犯罪所得。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张贵英在四川省宜宾市与周克华(已死亡)相识后将周克华带至自己家中同居。在同居期间,张贵英看见周克华持有。同年6月10日,张贵英按照周克华的要求在中国建设银行宜宾分行开户办理了卡号为8632的银行卡,在中国农业银行宜宾分行开户办理了卡号为16的银行卡。同年7月1日,张贵英与周克华一同来到重庆。

  2012年8月10日9时35分许,周克华在沙坪坝区凤鸣山中国银行上桥支行门口,持仿“五四”式手枪枪杀王洪和廖德应,劫得王洪装有现金7万元、手机三部的挎包一个。在逃离现场途中,周克华又持枪击伤中国银行保 安马志忠,枪杀铁路警察朱彦超。当日12时许,周克华约张贵英在沙坪坝区陈家湾“7天连锁酒店”附近见面,将劫得的6万元现金交给张贵英。同日,张贵英按周克华的要求将6万元现金分别存入在四川省宜宾市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同月10日至13日,张贵英多次与周克华联系,用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将自己所了解的公安机关侦查和追捕“8?10案件”的相关情况告知周克华,并向周克华提供用于化妆、隐蔽的口红。

  2012年8月14日6时40分,周克华在沙坪坝区童家桥双菱皮鞋厂附近巷道内持枪拒捕,被当场击毙。现场查获周克华贴身携带的仿“五四”式手枪和9mm手枪各一支。同日,被告人张贵英在位于沙坪坝区高滩岩正街205号附56号2-6的暂住屋内被抓获。

  1.证人陈秀国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10日上午在凤鸣山中国银行门口,他的驾驶员郑金鱼把7万元现金交给王洪,王洪把钱刚放进她的黄色挎包里,就听见一声巨响,王洪和廖德应倒在地上。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右手拿着王洪的挎包,左手拿着一只黑色的东西,像是一把枪,很从容地往新桥方向走了。银行的一个保安去追那名男子,但没有一分钟就跑回来了,右手臂还在流血。

  2.证人马志忠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8月10日9时30分许,他在凤鸣山中国银行上班,看见门外有一男一女倒在地上,就立刻追出去。外面有群众喊就是前面背包的男子,并指了方向。他追上去叫那男子站住。那个男子转身朝他走来几步,左手从裤包内摸出一把手枪朝他开了一枪,打在他的右手小臂上。那男子大约三四十岁,身高一米七左右,枪是黑色的。证人马志忠辨认出持枪打伤自己的男子就是周克华。

  3.证人黄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8月10日9时30分许,他在凤鸣山中国银行门口看见一名戴墨镜的男子持枪对着一个女的头部开了一枪,那名女子和旁边一个男的倒在地上。那名戴墨镜的男子将中枪倒地的那名女子手上的挎包拿起就往新桥方向逃跑。银行的一名保安出来追那个戴墨镜的男子,这时又听见一声枪响。那名开枪的男子大约三十岁,身高一米七左右,上身穿一件浅蓝色的短袖衬衣,下身穿一条深色长裤,拿一把 黑色手枪。

  5.“8?10”案件案发过程的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刑事照片证明,“8?10”案件案发过程及经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在“8?10”案件现场,除尸体和血迹以外,现场提取弹壳两枚、打火机一个、眼镜等物。在朱彦超被杀现场四梨线米处,提取到红色诺基亚手机一部,型号为“2220s”。

  9.证人彭明、张伟、陈红的自述材料证明,2012年8月10日,彭明、张伟、陈红和朱彦超等人到新桥村窝凼社走访调查变压器轨道线分,彭明和张伟从一村民家走访出来,看见铁道中心有黑色小挎包,朱彦超侧卧躺在四梨线石壁山隧道方向道基水沟里,头部、前胸全是血。

  10.证人安显祥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10日上午,她在楼顶摘菜,听到响声后就起身从楼顶往铁路方向看,看见铁路道心中间有名男子正在翻一个黑色的包,神色很慌张。那名男子把包丢在道心中,往梨树湾方向匆匆地走了。那名男子三四十岁,身高一米七左右。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刑事照片证明,2012年8月14日7时24分,公安机关对击毙嫌疑人周克华的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现场提取仿“五四”式手枪一把、9mm手枪一把、弹夹、弹壳、弹头、弹片、墨镜、手机、弹夹套、五一式7.62mm手枪弹23枚、五一式7.62mm步枪弹11枚、9mm子弹27枚、身份证、弹簧、枪套、电影票、黑色挎包、药品、钱包、现金10027.2元等物。

  15.证人徐光容的证言、指血提取笔录、渝公鉴(dna)〔2012〕4416号 dna检验报告证明,徐光容是周克华的前妻,1998年与周克华共同生育一子周某某。从周某某的指血中提取的dna与从在童家桥被击毙的嫌疑人的指甲及心血等提取的dna,经过检验证明,周某某与2012-4416-11号被击毙的嫌疑人、徐光容符合双亲遗传关系。

  16.渝公鉴(dna)〔2012〕4417号、4418号dna检验报告证明,2012年8月14日周克华被击毙现场提取的眼镜、指甲刀、黑色挎包、药品、身份证、现场血迹、钱包等物品上遗留的dna均和2012-4416-11号周克华心血血样dna基因一致。在击毙现场提取的仿“五四”式手枪、弹夹袋及弹夹和子弹、枪套、9mm手枪、9mm手枪内子弹擦拭物、弹壳擦拭物上的dna均和2012-4416-11号周克华心血血样dna基因一致。

  19.渝公鉴(枪)〔2012〕0535号、0537号枪弹痕迹鉴定书证明,2004年4月22日江北区工商银行红五路分理处门口持枪抢劫杀人案与2005年5月 16日沙坪坝区三角碑汉渝路口214车站南侧人行道抢劫杀人案现场遗留的弹壳、弹头均系周克华被击毙现场所遗留的仿“五四”式手枪射击遗留。

  20.渝公鉴(枪)〔2012〕0532号枪弹痕迹鉴定书证明,周克华被击毙现场查获的仿“五四”式手枪和9mm手枪均认定为。现场遗留的子弹均认定为弹药,在新桥窝凼社朱彦超被杀现场提取的弹壳为周克华被击毙现场查获的9mm手枪射击遗留,周克华被击毙现场提取的弹壳中,其中四枚以及一枚弹头为周克华被击毙现场查获的仿“五四”式手枪射击遗留。

  24.证人李永琴的证言、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她是张贵英的母亲。2012年端午节张贵英交给她一个盒子让她保管,里面有些戒指和项链,盒子夹层里还有两张银行卡。张贵英还给了她弟弟张乾龙一台黑色的笔记本电脑。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予以了扣押。

  25.证人徐汇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她曾经与化名刘东的人发生过性关系,刘东的联系电线月中旬,她到刘东与其女友的居住地为刘东提供过性服务。证人徐汇辨认出刘东就是周克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宜庆西街75号601房间就是刘东和其女友的居住地。

  27.证人杨柳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13日9时50分,有一个戴墨镜的男子到她所在的沙坪坝区赛博数码柜台买了两部bifer320型手机,一部银 色,一部棕色。后来看到报纸上周克华被击毙的照片,穿着和那天来买手机的人一样。证人杨柳辨认出来买手机的男子就是周克华。

  3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经对张贵英的租赁屋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宜庆西街75号601房间进行勘验检查,在该房间内查获一双男式皮鞋、一双男式凉拖鞋、一双男式运动鞋、神舟笔记本电脑、弹簧、铁片、卡尺、润滑油、挎包、衣裤等物品。经对张贵英的租赁屋重庆市沙坪坝区高滩岩正街205号附56号房屋进行搜查。在卧室衣柜从上自下的第一层发现一个口红盒子及一个透明外壳的深棕色口红。在灶台第二级台面的东南角发现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1316,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卡号为8632。从张贵英的挎包内扣押了正面黑色、背面银色的samsung手机一部,号码为;白色iphone手机一部,号码为;银色直板 bbfer 手机一部,号码为。

  31.辨认笔录证明,张贵英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宜庆西街75号其租赁屋中提取的物品中辨认出属于周克华的相关物品,包括一双男式黑色皮鞋、一双棕色皮质运动鞋、一双蓝色男式塑料拖鞋、一根黑色的金属质地弹簧、一个男士挎包、衣物、润滑油等。张贵英辨认出她在宜宾曾经见到的周克华所持有的。该为周克华被击毙现场所提取的仿“五四”式手枪。张贵英辨认出8月13日在沙坪公园向周克华提供的用于遮掩周克华嘴唇边胎记的口红。张贵英对12张不同男性尸体面部正面相片(含周克华尸检时的正面近照)及36张不同男性面部正面相片(含周克华在三个不同时期的面部正面相片)进行了辨认,张贵英均准确指认出周克华。

  32.渝公(网安)检〔2012〕0801号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明,对搜查到的 lenovo笔记本电脑、神舟笔记本电脑,通过筛查从神舟笔记本电脑中发现2 条以“‘1?6’银行枪击抢劫案侦破获重要进展”、“南京全城布控追捕持枪杀人嫌疑犯”为标题的网页链接,显示的链接时间为2012年6月27日19时16分37秒。标题为“‘1?6’银行枪击抢劫案侦破获重要进展”的网页,显示的链接时间为2012年6月26日22时39分22秒。

  34.渝公鉴(痕)〔2012〕0175号检验报告、渝公鉴(影)〔2012〕0145号检验报告、渝公沙鉴(手)〔2012〕0903号痕迹鉴定书、渝公鉴(dna)〔2012〕4772号、4677号dna检验报告证明,从张贵英在四川省宜宾市的租赁屋中提取的润滑油瓶上,提取到的指印与指纹系统库中周克华的十指指印样本同一。从张贵英在宜宾的租赁屋中提取的挎包、润滑油瓶、拖鞋和短裤上找到2012-4416-11号周克华心血血样所有基因型。

  36.移动电话通话清单证明,张贵英使用号码为的电话与周克华使用号码为的电线分曾有过通话。张贵英使用号码为的电话与周克华使用号码为的电线分有了第一次通线分有过多次通话。张贵英使用号码为的电话与周克华使用号码为的电线日在宜宾开始有本地电线日起,该电话有重庆的漫游线.短信记录证明,张贵英使用的手机号为与周克华使用的电线时,期间频繁短信联系:2012年7月18日18时49分,张贵英给周克华发短信:“11时以前到高客站”,2012年7月23日19时58分,周克华给张贵英发短信:“我这边已打点到位,估计快发工资了。”2012年7月24日8时34分张贵英给周克华发短信:“老公建行的银行卡密码是多少?”10时06分,周克华回复:“建行密码为717171”。2012年7月26日11时31分,周克 华给张贵英发短信:“刚才有十多…我没动。”20时27分,周克华给张贵英发短信:“今天我一直在想你为什么还不过来这件事,你该不会是心里害怕了,我想你现在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退出,我不会怪你,我一直以为我们在工作上是拍档,可你久去不回,而我一人在这边办事,你这样有点不仗义。”20时38分,张贵英回复:“你发神经啊!我怎会是退出。”2012年7月27日16时21分,张贵英给周克华发短信:“到隆昌了。”20时54分,周克华给张贵英发短信:“在19日和今天我已经两次在玉清寺和13年前的一位同事擦肩而过,因我带了太阳镜,估计没有认出我;另外因各种各样的因素第一次的工资无论多少,我都会在以后我的百分之五十里面提钱出来凑足第一次你那四十万,那是你应得的。”2012年8月2日20时27分,周克华给张贵英发短信:“这几天正是各单位领工资的时候,但是大都是一次取十…左右的较多,我想第一次主要是造声势,数额不是主要的,所以我以为先把第一次做了再说,声势起来以后紧接是二、三次,手法与第一次完全不一样,而且都是巨额,ok,工作汇报完毕。”20时28分,张贵英回复:“乖。”2012年8月10日13时26分,周克华给张贵英发短信:“钱存完了发短信来,不用打电线分,张贵英给周克华发短信:“你同学说你长相一点没变,陈启红还满了解你的。”10时40分,张贵英给周克华发短信:“你是重庆卡,充了两百。”13时25分,周克华给张贵英发短信:“关工资时还送苹果4s,三星等三部手机我都没要。”张贵英回复:“笨,不过幸好你没有要,智能手机都可以定位,只要开机就能知道位置。”周克华回复:“苹果是黑色的,三星比你的好得多。”张贵英回复:“更危险。”周克华回复:“老公很专业。第二、三次工作一是序列动作,并不意为听见响了就有收获,因为是智取;按计划一两月之内关工资就闪人。”张贵英回复:“我选了个比较暗淡的口红。”周克华回复:“我只要地摊货。昨天民警的事不公开是怕吓着市民?,其实还有一些都未公布,我知他们知。”张贵英回复:“已经公布了。”周克华回复说什么?今天报上没写,把你知道的发过来。”张贵英回复武警昨天进入了歌乐山一代山脉牺牲一个铁警,死的是公司出纳,男的是包工头在沙坪坝医院救了,附近摄像头拍到整一个完整的过程可能有点远看不清楚的长相。”周克华回复听别人讲民警死之前求饶了,但脑花还是爆出来了。武警进山那套已过时了,不知 有多少人会中暑。听别人讲民警牺牲在你家后门。”张贵英回复:“新闻登失了25万,还找了南京,江苏,湖南的帮助。”周克华回复:“听别人讲只有7万,我听别人说的,如有谎言出门把他撞死。误会的原因我想是,当时共有两男一女在车外面,估计有债务关系,女的一挂,两男的便推说有25万,肯定是这样,要不就是离间计,相信我。当时看样子是男的还女的钱,当时女的还把钱拿出包,意思是钱不够,听别人说当时女的和男的站在一条直线上,所以一个穿两人,另一个男人拔腿就跑远了。坏人走后银行保安喊着去追,坏人反追过去给了他一下,坏人坐摩的走后在你家后门的铁路上,有民警在他后面一百米处让他接受检查,坏人迎上去干掉他。他手无寸铁。真好笑,这就是的素质。”2012年8月12日8时45分,张贵英给周克华发短信:“铁警中了三枪,怀疑坏人藏在山洞,参与了搜捕,以前他们就去了坏人家守了半年。新闻上说,坏人坐的摩的司机叫罗大军当时他看到那人很紧张脸色发白路上说了三句话司机没有看清他往那边走了,坏人家住了几名警察每天准时带他母亲出去吃饭。心理教授分析坏人最近可能是受到了很多压力,他们把搜捕指挥部设在歌乐山林园附近,有上万警察,歌乐山每50米一道关卡有三五个人把手。听一市民说从高速路三溪以下道处到中安翡翠湖就接受了五次检查。听说四川、重庆、贵州所有警察都没了休假,警察们很多都武装起来了穿了防弹衣带对讲机、冲锋枪、警棍,还在歌乐山下发现一个山洞洞里有t恤、烟盒等。荣昌到重庆主城100多公里的公安局进入了高度戒备。听坏人村里一个和他一起到武汉上班的村民说坏人左下巴有明显的牙根特征他一眼就认出来了。”周克华回复:“一般来说坏人都是有备而来。重庆坏人太熟悉了。估计坏人几天内还有动作。那个村民会不会说假话,另外坏人怎么会跑山里去?”张贵英回复:“这个坏人真是太大胆了,他村里很多人都出来指证他,连他家里都安装了摄像头,空调,警察都住到家了。”周克华回复:“那坏人的妈妈今年夏天会很凉快了。春节之后坏人的母亲家里、前妻家都有保镖了,村里的人指证坏人什么事?”张贵英回复:“我怎么知道他为什么去山里啊,不过心理学家王顺安说,他作案有三个特点地域性沿江作案钱财犯罪枪击周期性。听村里人说他喜欢武侠小说、侦探小说特别是福尔摩斯。”周克华回复:“山里的东西估计不是坏人的,听 别人说坏人不吸烟。坏人住的地方别人不会想到更不会被找到。而藏身方式有多种。别人说在玉清寺找到了坏人的出租房,我想那是故意的。那位专家说的周期。但如果坏人马上又呢?公安部副部长春节后就来重庆指挥了。”(短信内容为原文)

  38.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监控录像以及银行存款清单证明,2012年8月10日张贵英在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16的账户上存款3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8632的账户上存款2.99万元。

  证明,2012年4月,她在宜宾工作期间与化名为“刘东”的周克华相识并于5月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周克华说他杀了人,还将他的身份证拿给她看,她才知道叫周克华。周克华把网上关于南京枪案的报道调出来给她看,她半信半疑。周克华就把手枪拿给她看,她相信并被吓住了。她把周克华的枪拿在手中时,感觉枪很重、是金属的,玩具枪不可能是这样。周克华还当着她的面拆装枪,整一个完整的过程只有一分多钟。以后周克华每天把枪放在枕头下睡觉。手枪是黑色的,手把上有五星,还有几十颗子弹。在同居期间,周克华对她指着自己的左上唇说那有一块白色胎记。基本上每天都看见周克华用润滑油擦拭、弹夹、子弹。周克华说要治病就跟着他干,他上班只要几分钟,一抢就是几十万,用完了再抢。他要到重庆来制造混乱。抢到的钱的90%给她直到四十万。要跟他干就要交“投名状”,就是杀个人。她不干。周克华说必须跟他到重庆来,不会叫她做太多事就当成旅游。抢到钱后把钱带走就行。于是她答应了。来重庆前,周克华让她用她的身份证去办了两张银行卡。7月1日,他们搭乘一辆黑车来到重庆。在重庆他俩分开住。8月10 日中午,周克华把她叫到“7天连锁酒店”跟她说在中国银行门口把一对夫妇开枪打了,抢了7万元,还把追的保安也打伤了。周克华给她用报纸包的两坨钱,每坨3万元,共6万元。周克华叫她去银行用两张卡分别存起来,把卡藏好。后她一个人去银行把钱分别存了。8月13日,周克华给她打电话把她叫到沙坪公园。周克华说以前的卡不能用了,买了两个新手机,把其中一个银灰色的给了她,周克华自己留了个黑色的。要她这手机只能给他一个人打电话。周克华的手机号存在她的新手机中(经查看张贵英使用的号码为,内存的号码为)。她把口红给周克华,周克华擦试后把口红还给她了,叫她去菜市场买地摊上的口红。周克华说“上班”就是指踩点、“发工资”就是抢到钱了、周克华说他都是上午上班,下午和周末休息。若遇到危险他就用短信发kkk给她,意思是快走。遇到这一种情况还要她把经常和他联系用的手机卡扔进水里。

  上列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质证,被告人张贵英的辩护人对张贵英的首次供述笔录及短信记录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从抓捕张贵英到制作第一次讯问笔录间隔时间长达五个小时,不能排除警方对张贵英刑讯逼供的可能;短信记录的收集违反了宪法保护的“通信自由”且采用技侦监听方式获得,收集程序不合法。本院认为,公安机关抓捕张贵英后,需要对其进行一系列的相关检查,在抓捕后五小时后制作讯问笔录并无不当且无刑讯逼供的情形;短信记录是公安机关技术侦查部门在案发后依法取得,收集程序合法,辩护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被告人张贵英及其辩护人对其佘证据未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其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贵英明知周克华是嫌疑犯,在“8?10”案件发生后多次将自己从新闻报道中获悉的公安机关侦查和追捕的情况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告诉周克华,提供口红帮助其逃避法律侦查,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窝藏罪。张贵英窝藏罪行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张贵英明知是周克华犯罪所得的赃款而帮助其藏匿,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还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贵 英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张贵英的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实施“8?10”案件的作案人及给予张贵英6万元现金的人与8月14日被击毙的人是同一个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张贵英供认其在同居期间,见过周克华的身份证;从其同居房屋里提取的物品中,张贵英辨认出周克华的物品,经dna鉴定与周克华的dna同一;在“8?10”案件现场遗留的弹壳上的dna与周克华的 dna—致;在朱彦超被杀现场查获的手机上的dna与“8?10”案件的死者王洪的dna 一致;经鉴定周克华之子周某某与被击毙嫌疑人及周克华的前妻符合双亲遗传关系;击毙嫌疑人的现场遗留物上的dna与周克华的dna 一致;经鉴定在朱彦超被杀现场提取的弹壳为击毙嫌疑人的现场提取的9mm手枪射击所遗留;经鉴定击毙嫌疑人的现场提取的弹壳为现场提取的仿“五四”式手枪射击所遗留;张贵英对不同男子的相片进行了辨认,张贵英均准确指认出周克华。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实施“8?10”案件的作案人、8月14日被击毙的人与给被告人张贵英6万元现金的人是同一人即周克华。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贵英提出不知道周克华是嫌疑犯的辩解,经查,张贵英辨认出周克华被击毙现场所提取的仿“五四”式手枪就是周克华曾经向她展示的手枪,印证了张贵英供述其曾看到过周克华持有该手枪的真实性。短信记录证明了张贵英明知周克华是实施“8?10”案件的作案人。故该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贵英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贵英没有实施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张贵英供述在与周克华同居期间知道周克华是嫌疑犯后,仍继续为其提供藏匿处所;短信记录和移动电线”案件发生后,张贵英多次将自己从新闻报道获悉的公安机关侦查和追捕的情况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告诉周克华;张贵英对在沙坪公园与周克华见面的地点、口红的指认及为周克华提供口红的供述,证明了在“8?10案件”发生后,张贵英为嫌疑犯周克华逃避追捕提供了帮助。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贵英及其辩护人提出张贵英不明知周克华给她的6万元 是犯罪所得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银行监控录像以及银行存款清单,证明了被告人张贵英在“8?10案件”发生后将周克华交给她的6万元现金存入其银行账户的事实,短信记录证明了周克华要求张贵英将钱存完后把银行卡藏好,张贵英曾供认其在“8?10案件”案发后知道周克华给她的6万元是周克华犯罪所得,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张贵英知道周克华给她的6万元是周克华犯罪所得。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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